各省电力市场三大主体准入条件售电公司准入
随着电改9号文的发行,各省也相继发行电力市场政策,汇总了各省三大主体的准入条件,首先我们先来看各省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
山东
1、合法主体。售电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一亿元人民币的(含1亿元),可以从事年售电亮不超过 0亿千瓦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 )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2亿元人民币)的,不限制其售电电量。
、经营场所与设备要求。拥有与申请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具备开展电能管理服务的技术能力。
4、专业人员条件。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综合节能、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级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 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5、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安徽
(一)资产要求
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拥有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资产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年售电量≤6亿千瓦时。
2000万元人民币 资产总额≤20000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最大年售电量=资产总额×( 0万千瓦时/万元)。
资产总额 20000万元人民币,不限制其售电量。
(二)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 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经营场所和设备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其他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拥有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要求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取得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增加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营销和财务人员等。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生产运行、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5.具备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
6.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7.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义务。
重庆
(一)售电公司准入直接交易市场的条件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监局、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渝发改能〔2016〕4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准入直接交易市场的售电公司可代理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也可组织年用电量 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打捆”参与直接交易。
甘肃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 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风险承担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满足信用等级要求,未列入黑名单。
(六)申请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按照要求获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和供电营业许可证。
河北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 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福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 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在一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拥有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业人员,具体参照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
4、拥有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黑龙江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 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 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在一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 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拥有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专业人员,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用户管理、交结算等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能够满足参加市场的报信息报送、合同签客户服务等功能。人员和设备的具体数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风险承担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满足信用等级要求,未列入黑名单。
5、拥有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6、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江苏
1、工商注册。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载明售电或者配售电业务,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 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拥有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经营场所。独立售电公司应当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与售电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挂单、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拥有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除具备前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配电服务范围、需求相适应,与配电标准规范相符合的设施设备和运维队伍。
4、营业资格。拥有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5、专业人员。独立售电公司应当拥有10名及以上电力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电力系统等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风险管理等能力,其中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
拥有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分设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且均有5年以上输配变电从业经历;专事配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非兼职挂靠的电力专业管理人员。
6、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拥有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必须主动承诺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承诺特定情况下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代为履行其他配售电公司无法履行的义务。
广西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 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国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重庆
(一)售电公司准入直接交易市场的条件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监局、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渝发改能〔2016〕4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准入直接交易市场的售电公司可代理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也可组织年用电量 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打捆”参与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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